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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铭禹电力有限公司66.67%股权拍卖

发布:重庆国汇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时间:10-15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王丽 关注:

    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定于10月15日14:00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在重庆联交所以互联网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整体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被执行人持有的重庆市铭禹电力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拍卖保留价:811.16万元,竞买保证金:41万元。
    二、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可通过线上(通过互联网方式)或线下(到重庆联交所现场)两种方式报名,竞买人应在10月13日(到账为准)前将竞买保证金缴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并于10月14日(法定工作时间)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四、特别说明:
    1、拟拍卖的标的物财产:
    将被执行人赵天铭所持有的重庆市铭禹电力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按现状带瑕疵予以整体拍卖(股权的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拍卖底价以股权评估价不下浮为准,为811.16万元,保证金为41万元);
    2、上述拟拍卖的标的物财产拍卖若成交,由本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权属,拍卖成交的标的物权属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由买受人持股权拍卖成交的裁定自行到股权的财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办理股权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3、上述委拍股权若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后,本院才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的财产权属,买受人应持本院出具的确认买受人财产权属的法律文书,必须在20日内到相应的财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物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标的物股权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际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对于应由被执行人所承担的部分税、费,应以先由买受人进行全部的垫付为参与竞买的前提条件,买受人应将因标的物股权过户所代为被执行人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发票交到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凭代为垫付的税费发票上所记载的金额,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相应的款项给买受人。买受人(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应对将要为被执行人所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数额有一个充分的预估。如买受人在收到委托法院确认财产权属的法律文书后未按上述规定的20日的期限内到相应的财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物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并将相关的证据材料交到委托法院,或者虽在规定的20日的期限内申请了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办妥了相关财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权属证明后的七日内未将代为被执行人所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发票交到本院,则标的物股权过户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买受人单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此买受人(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和注意!
    4、如买受人对其所获得的标的物财产进行处置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有关税、费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上述第1条中的委拍标的物,即被执行人赵天铭所持有的重庆市铭禹电力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未设定质押等他项权,于2014年1月9日被委托法院以民初第838-1民事裁定送达云阳行政批服务大厅工商局予以冻结。重庆市铭禹电力有限公司有3名股东,股东赵天铭(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02070077)持有该公司66.67%的股权、股东赵天华(身份证号码512221195902140254)持有该公司16.665%的股权、股东任运洪(身份证号码512221196306150258)持有该公司16.665%的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述股东在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有优先购买权人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其他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当前价格继续加价,方可继续参与竞价。对此买受人(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若重庆市铭禹电力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意竞买上述的委拍标的物股权,应在先行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到委托法院办理优先购买权证明手续,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截止日前,意欲购买股权的股东未到本院办理优先购买权证明手续的,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7、经查询重庆市铭禹电力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工商局的登记资料,赵天铭、赵天华、任运洪三名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共计为2000万元。
    8、上述的委拍标的物按现状(包括瑕疵)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在未按规定完善全部的相关费用及手续前,暂时无法办妥相关财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权属证明,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完善标的物需要完善的相关手续。评估报告以及上述本《公告》所摘要披露的委拍标的物的情况仅供参考,委托法院不能保证该标的物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涉及拍卖成交的标的物相关的一切欠费及为消除该标的物的各种瑕疵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进行清缴。诸如本《公告》所列但并未穷尽的可能涉及到标的物的各种欠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或者其他的各种瑕疵情况等委托法院均不能保证其并不存在,涉及委拍标的物的相关瑕疵情况所带来的一系列的不利负担,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且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或者处置,并应对标的物可能产生或可能存在的各类费用、标的物的各类瑕疵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竞买人务必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清单所列示的全部材料。竞买人务必于拍卖日前亲自对该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拍卖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物现在或聘请专家鉴定。竞买人一经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即表明对该标的物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委托法院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的和可能还存在有目前尚未发现的各种瑕疵情况及缺陷等的任何的担保责任。
    10、上述委拍标的物若拍卖流标,有关的执行债权人请求以物抵债的,适用本《公告》全部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11、标的物的股权、公司资产状况、披露资产及负债以评估报告为准,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标的物评估报告且对财务数据进行核实,评估确定的基准日后公司资产负债发生变化的风险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其相应风险。评估报告可到重庆联交所查看。
    12、拍卖成交后,标的物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交付。
    13、拍卖成交后,标的物按移交时的实际状况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以及拍卖佣金不予调整。
    14、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15、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现金以外的转账方式将竞买保证金缴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他人为竞买人代支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所缴款项退回原账户。
    16、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时,不得多人联合竞买,需办理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到重庆联交所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1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将价款全额划到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23-63622130  023-63625166 彭老师 QQ:2312715884
    重庆联交所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01号交易大厦5楼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023-63318215
    市高院监督电话:023-67673247  023-67673497
重庆国汇拍卖有限公司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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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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