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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店铺挪位,拍卖遭遇难题

来源: 常州武进拍卖   发布时间: 2014-06-06 10:14:54 点击量:

    沈阳某房产公司以店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但在借款人拖欠还款,银行申请优先受偿该店铺时,抵押人竟将该店铺所在楼层重新装修,致使原有店铺位置无法确定,法院无法通过拍卖该店铺来执行。和平区法院以抵押人毁损抵押物为由,责令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财产。
    拖欠百万借款
    5月,沈阳某银行与杨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某从银行借款120余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沈阳某房产公司与银行另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房产公司以一处店铺为杨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中约定,若抵押期间,借款人杨某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依法处分抵押物。
    后杨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截至2005年2月,已欠银行本金及利息129万余元。银行起诉至法院。
店铺优先受偿
    法院认定,银行与杨某及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杨某迟延履行债务,已累计达六个月以上,且下落不明,合同约定的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依法处分抵押物条件已具备。法院判决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总计129万余元,银行对该抵押店铺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没有履行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遭遇难题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银行要求对房产公司抵押担保的店铺进行评估拍卖。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抵押店铺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超过了借款总额,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均无异议。如果对抵押店铺进行公开拍卖,完全可以抵偿银行借款。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房产公司对抵押担保的店铺所在楼层进行了装修,致使该抵押担保的店铺位置无法确定。法院无奈停止拍卖,执行陷入僵局。
    其他财产代替
    经过银行认真查找,终于发现房产公司在外地法院有一笔执行回款,遂申请法院执行该笔款项。但此笔款可执行吗?判决已明确房产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担保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房产公司现在有担保物,只是位置不明,如果令其恢复原状就可执行,但执行又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能用其他可执行财产代替吗?
执行法官认为,房产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擅自将抵押物毁损,无法确定抵押物的位置,不能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房产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月18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法官说法
    毁损抵押物,可用其他财产代替
    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周福顺告诉记者,抵押的房屋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护所抵押房屋。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以该房屋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法院已判决抵押人用其抵押物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应当配合法院处理抵押物。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人应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财产。本案中,房产公司故意造成店铺的位置无法确定,致使法院无法对抵押的店铺进行拍卖,银行不能实现抵押权,故法院可依法执行房产公司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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