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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字画拍卖无保留价拍卖纠纷

来源: 常州武进拍卖   发布时间: 2014-06-04 09:49:14 点击量:

    1997年2月24日,某拍卖公司为孙某将9件(幅)古玩字画进行拍卖,拍卖公司向孙某出具了收条,收条明确标明了每件物品的估价,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9月31日,拍卖会正是举行,拍卖师没有声明本次拍卖无保留价,拍卖采用降价方式进行,孙某的9件物品中有4件被拍出。拍卖会结束后,当孙某前往拍卖公司领取拍卖款和未拍出物品时,方知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的成交价远远背离了双方原先认可的估价,为此,孙某要求拍卖公司予以赔偿,但遭到拒绝。孙某随后将拍卖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诉称:1997年8月,我依被告的请求,将5幅名家字画与4件清代的古玩交给被告进行拍卖,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为凭。收条上明确标明双方认可的每件物品价值。被告本应以此价格进行拍卖,但事实上被告所拍出的价格却远远低于此价格。为此,我要求被告赔偿,但遭到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收条载明的价值向我支付拍品的价款6800元。
    被告拍卖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写明的只是估价,而不是底价。在拍卖宣传手册的起叫价栏中注明具体数额,是采取降价拍卖方式的需要,与物品是否有底价无关。我公司从未认可过原告物品的价值,原告亦从未给过我公司底价。以无底价的方式拍卖是双方的事先约定,符合拍卖法,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请求我公司支付拍品价款6800元没有道理。
    问题:
    本案例中,拍卖公司的那些行为和说法违法?
    参考答案:
    1、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而仅仅给委托人开具“收条”的做法时违法的。《拍卖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拍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2、《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本案例中,拍卖人一方面认为委托人没有设定保留价;另一方面,拍卖师在拍卖前又未予以说明,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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