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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不成还要付拍卖费?

来源: 常州武进拍卖   发布时间: 2014-06-03 11:29:24 点击量:

    拍卖中标房产,却因无法联系到原产权人,不能履行合同中 “买受人必须协同原产权人与委托人签署租赁合同,否则拍卖不成交,拍卖佣金拍卖人不予退还”的条款,不但房产没到手,还被要求支付7万多元的拍卖费。
    ■拍卖不成还要支付拍卖费?
    1月下旬,市民马先生看到一条拍卖公告,称2月2日在中山有一场公开拍卖会,拍卖标的为宏基路14号4卡房地产权益。
    虽然通过这份公告可以看出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但马先生看到拍卖委托人为我市一银行后,并没有多想,于2月1日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2月2日准时参与拍卖,并最终以151.2万元的拍卖价竞得标的。
但当马先生与拍卖行交涉,准备付尾款拿标的时,拍卖行却告知,根据合同约定,马先生必须找到原产权人麦某,与其一起前往该银行签署租赁合同后,拍卖才最终生效。但先生找到麦某住址,麦某却不肯与马先生见面,也不愿意去签租赁合同。多次努力后,马先生准备放弃,与拍卖行交涉准备拿回保证金。拍卖行却表示,马先生拍卖到了标的,按合同约定,必须在1 个星期内与麦某一起前往银行签署租赁合同,并支付 151.2 万元的竞拍费,否则要支付违约金。
    马先生听到拍卖行的回复后着急起来,立刻与律师取得联系,起草了一份证明并非马先生不履约,而是由于第三方原因无法履约的说明后,拍卖行同意将50万元保证金退回,但马先生却要为本次拍卖支付70400的拍卖费,因为拍卖合同中有一条“买受人必须协同原产权人与委托人签署租赁合同,否则拍卖不成交,拍卖佣金拍卖人不予退还”的条款。
    ■拍卖合同疑点重重
    3月15日,马先生向记者提供了拍卖成交确定书、缴款单、发票等文件,文件清楚表明,当时马先生确实拍卖成功。但在一份银行委托拍卖行拟定的权益转让合同上,又写明“如乙方不能协同拍卖标的产权人麦某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本次拍卖不成交”。另外,还有一份拍卖行接受银行委托,按照银行提供条款拟订的拍卖资料,上面写着“买受人不能协同麦某与银行签订租赁合同,则本次拍卖不成交,拍卖佣金不予退还”和“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竞买人按规定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这样相悖的规定。“既然拍卖不成交,那么从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佣金就无从谈起,一份合同,两份条款相悖,按理应该以后款为准。”马先生聘请的史律师解释道。
    ■拍卖中止 退回大部分拍卖费
    委托拍卖的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与拍卖行只是委托代理关系,没有任何其他瓜葛,而70400元的拍卖费也是由拍卖行收取。至于为何需要竞买者与原产权人一起前往银行签署租赁合同,他表示,该房产为一栋三层楼的底层商铺,是银行从中山某公司购得,但该公司并没有将该房产申办独立房产证,所以银行也无法获得房产证。现在将房产拍卖,主要目的是在竞买者手上安全租赁,以便继续使用该房产作为银行的营业网点。由于竞买者同样没有房产证,如果竞买者无法与原产权人一起来签署租赁合同,那么合同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银行自然不会将房产转交。3月16日,该银行请来拍卖公司与马先生举行了会谈,最终达成银行中止3月19 日下午的拍卖,拍卖行扣除7000元手续费后退还63420元拍卖费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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