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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机构能否实行评估收费与拍卖挂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3-18 03:07:32 点击量:

        导致司法拍卖标的两次、三次拍卖成交,总体成交率不高,固然有标的成交后难以交付,或权证过户较难等这样那样的问题外,标的评估价过高是影响成交的直接因素。

        拍卖公司接到法院的委托拍卖标的,首次拍卖的评估价往往偏高,如非住宅房地产标的,评估价略低于市场价,如加上过户的契税、规费、佣金,就等于或略高于市场价。如此高的价格,对竞买人有什么吸引力呢?

        为什么竞买人又愿意到拍卖公司来参加拍卖?最吸引他们的就是价格,相对便宜。

        那为什么评估价又相对较高呢?固然评估公司有一套评估法则和评估公式,另外一个原因评估公司按评估价格收费,评估价低收费低, 评估价格高收费相对高。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一是人民法院确定评估时,应明确告知,评估的目的,是委托拍卖还是作价抵偿。如委托拍卖就是为了变现,变现的价格就不能高,否则一次、两次、三次都不能成交,虽然一次次降价了,但降价后仍然偏高。

        二是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必须较低于市场价,如评估房地产标的应综合契税、规费、拍卖佣金等买受人应当支出的费用,买受人过户到手的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按照这个基数来确定评估价格。

        评估价不是成交价,评估价低一点,竞价空间大,能吸引更多人参与竞拍,价格还有一个上升的过程,最终成交将会是以略低于市场价成交。

        三是评估收费与拍卖成交挂钩。收费标准与成交价成正比,成交高,评估费高,成交低,评估费低,拍卖成交后才给评估费,拍卖不成交,酌情减少评估费。

        实行评估收费与拍卖佣金捆绑式运作,促使评估机构以拍卖变现为目的,评出相对合理的评估价。(作者: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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