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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10-16 09:06:12 点击量:

        有些拍卖公司把在拍卖会上买受人签署的“成交确认单”视作“成交确认书”,内容只有竞拍号牌、标的名称、数量、成交价、佣金,买受人、拍卖师、记录员签字等内容,就算完成了“成交确认书”的签署。

        如果把“成交确认单”视为“成交确认书”,因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必须履行的条款和内容未载入文本,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拍卖公司将陷于被动应对,甚至败诉的困境。

        拍卖公司虽然是中介机构,但与房产等中介机构有本质区别,房产中介充当的是卖方与买方中的介绍人,代表的是中介身份,与买方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买卖介绍成功后,由卖方和买方签订成交合同。而拍卖公司正式接收委托方的委托拍卖手续后,其身份就是卖方,从事的拍卖行为就是买卖行为,与竞买人、买受人的关系,就是卖与买的关系。买受人拍得的标的也是由拍卖方办理交付手续。拍卖公司既行使着卖方的权力,同时又承担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受人遇到买卖中的问题,只会找拍卖方,而不会找委托方。

        “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拍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在这份合约中除了写明标的名称、数量、成交价、佣金、成交日期、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外,还必须写明标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更主要的是必须写明标的现状、品相、品质,尤其是标的瑕疵,必须详细说明。在强制拍卖中,拍卖标的大都是抵押和查封财产,从诉讼再到评估,再到委托拍卖,至少半年以上,拍卖的财产因长时间无人保管,其品质状态变化较大。如拍卖的厂房屋面渗漏,门窗损坏,自来水管道损坏,断电、断水、断气、各种欠费;拍卖的设备缺胳膊少腿,拍卖的车辆发动机号码与原厂不相符,房产和土地还有面积误差,相邻单位土地、围墙道路的分界等复杂问题。对拍卖标的所有瑕疵和存在问题,除应一一书面告知竞买人外,还必须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一一表明。涉及面积分割还必须在“成交确认书”后面附上面积分割平面图。本公司几年前拍卖农行的营业用房,应委托方要求5间营业用房拆成2个标的拍卖,尽管在拍卖清单上载明了同一大院分割面积各是多少,但由于成交确认书上未载明,也没有附面积分割平面图,最后甲买受人与乙买受人在大院分界线确定中发生了争议,其中一买受人一纸诉文到法院,要求重新拍卖。

        再次,拍卖标的交付时间和如何交付必须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写清楚。拍卖标的预展时,门窗好好的,交付时门窗被砸坏了,汽车交付时出现新的裂痕了,机器设备交付零部件少了,这些情况都无法避免。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必须表明,对房产面积分割,须附上面积分割图,对机器设备须附交详细清单,载明品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标的现状、瑕疵;对车辆,须载明出厂日期,行驶公里数、车架号、发动机号、保险期限、违章记录、车辆状况、划痕瑕疵,对机器设备,车辆等标的最好附上照片,这样更有证据。上述标的说明及图片都应写进成交确认书,或作为成交确认书附件,并由买受人签字认可。办理标的交付手续时,以标的交付时现状为准。这样,买受人在交付时提出赔偿的理由就不充分了。

        还有一条违约责任必须既明确又合乎常理。不少拍卖公司在“成交确认书”上写上“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须承担成交价20%的违约金”,再把《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搬出来,“该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这样看来,买受人违约,没收了保证金(一般是起拍价的10%-20%),再加上成交价20%的违约金,还要买受人承担再次拍卖中差价及委托方佣金,三道罚则打在买受人屁股上,至少要承担成交价40%的违约金,如到法院起诉违约的买受人,法院肯定不予支持如此蛮不讲理的霸王条款。

        再则,好多拍卖公司在“成交确认书”上只有对买受人违约的制约条款,而对拍卖公司自身没有一条违约责任的条款,这显然不是平等、公正的买卖合同。对拍卖人没有违约责任的条款,同样是霸王条款,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拍卖公司同样应受到有违约责任的制约。

        “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买受人对拍卖结果的认可和接受,也是对拍卖标的现状瑕疵的认可,是拍卖方和买受方对合约所有条款的接受,这既是书面文本,又是法律文本,双方均受到法律保护。(作者: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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