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值指标及分值”表中,人事管理一栏中内容为: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达到5人(含)至9人,加1分,达到10人(含)至19人加2分,20人以上加3分。如果未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仍然缴纳社会保险,这个分值加不加。
一种情况是有的员工把人事档案挂在人社局,特别是部分大学毕业生,不希望把人事关系直接放在企业,而是挂在人社局,由他们托管,社会保险依然由人员接收的拍卖企业为其缴纳,而且是逐日正常交纳。
另一种情况是员工原单位已改制,买断工龄,直接把个人人事档案委托人社局代管,进入拍卖企业后不想把个人档案再转出来,拍卖企业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拍企负责人原来在主管局或行业公司任职,后派到拍企任职,但人事关系还挂在主管或行业公司、资产公司,其实也只是挂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所有经济收入都由企业支付。
上述三种情况,都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资质评定中要拿出《劳动合同》就不可能,但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样,由企业支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如果这三种情况不能算加分,那就片面了。
合理的做法是,只要拍卖企业提供人社局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就足以说明问题,按照加分条件,能加几分就几分。(作者: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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