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拍协要求各地在建设两个平台中,统一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上海拍协也是挂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的市挂“司法拍卖中心”或“拍卖中心”。
本人也认为,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牌子较妥,因为拍卖,不仅仅是司法拍卖,还有社会资源拍卖,既有在法院入册的拍卖公司在中心举行拍卖活动,也有未入册的拍卖公司组织的社会资源或其他类标的进场拍卖。
但建立拍卖统一交易场所,缘由最高法院出台的拍卖新规而起,因此必须征得法院同意。其次,还必须征得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即商务部门的认可,还有我们的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当然,最关键的是“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应由哪个部门认定和批准。
我们先后向工商、商务部门请教,工商部门明确表示,在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显然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商务部门也很难批文。看来需与民政部门沟通,解决牌子的问题。
没有牌子,名不正,言不顺。而且,既然是统一,而且中拍协也要求全国统一,那这个名称必须由国家民政或哪个部门来认定和批准。
所以,中拍协提出了这个要求,还是需要中拍协尽快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抓紧落实“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批文。
有了批文,有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各地就可以名正言顺挂出牌子。否则,将是没有名分、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空壳牌子,遇到法律纠纷,找不到保护我们的足够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作者: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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