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几年来,司法拍卖标的操作,第一次能拍卖成交的平均概率不到20%,第二次拍卖成交的不到50%,第三次拍卖成交的概率在60%,而连续三次拍卖不成交的概率在30%以上,也就是说有三分之一的拍卖标的不能成交。
其原因有多方面,既有拍卖标的的情况复杂,瑕疵较多等标的自身缺陷原因,更有评估价格过高的原因。常言道,没有卖不出去的东西,只有卖不出去的价格。竞买人到拍卖会场来竞拍标的,更多的是被价格低廉所吸引,如果评估价与市场价差不多,还有什么优势呢。再则拍卖标的本身有瑕疵,更需要打折。
拍卖的目的,就是快速变现。司法拍卖就是快速变现后,偿还申请人债务,最终快速结案。
而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依据评估价值而定,评估标的额小,收费低,评估额大,收费高。至于能不能拍卖成交,与评估公司无关,这就导致了评估价往高评的反差现象,就房地产标的而言,往往一个标的假如按评估价成交,买受人在房地产过户中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加上支付佣金,加上成交额,标的价值已接近市场价,甚至超过市场价。如果是这样,有谁还愿意到拍卖公司买“二手货”呢。
为达到拍卖成交,特别是首次拍卖成交的目的,司法鉴定部门应把评估价与拍卖能否成交挂钩,重新确定收费标准,拍卖成交后收费高一点,超过底价部分相应增加评估费比例,拍卖不成交降低评估收费比例。拍卖成交或拍卖结束后结算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