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拍卖新规》,从2012年元月1日起施行,但如何实施,地方法院没谱没底,拍卖公司更是束手无策,急需出台实施细则。
首先《拍卖新规》中的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等级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政府管理部门”,究竟是哪个部门,如果不明确,就很难操作,再有一定“等级资质”,是不是还是依据中拍协评定的拍企A级、AA级、AAA级资质,否则,地方法院就无法确定哪些拍卖公司可自愿报名参加委托拍卖活动。
其次,《拍卖新规》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的“政府管理部门”与第四条的“有关管理部门”是不是指的同一部门,还是指另外一个部门,都必须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再次,《拍卖新规》第五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又涉及到管理部门是谁。
第四,《拍卖新规》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涉国有资产”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我国目前的企业结构和资产组成结构比较复杂,有纯国有的,有国有参股的,有国有控股的,国有股中还有民企股,民企股中有国有股,没有明确的标准就很难操作。
总之,《拍卖新规》2011年元月1日如何贯彻,如何实施,必须有具体的条条框框,具体的条例和标准,这个细则还必须仍然由最高法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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